2014年3月20日 星期四

行政命令?哪一國的行政命令?

       不顧一切地在馬路上闖紅燈、闖平交道,我們知道這種人急著「送死」,或者「送終」。馬英九不顧一切反對,踐踏立法院職權硬把服貿案當作「行政命令」,並援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馬英九到底在急什麼?
       馬英九把攸關國家安全與弱勢生計的協約看成「行政命令」,首先我們要問的是:這個行政命令的法源依據在哪裡?會是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嗎?這份協議只答應了要跟對岸談判,沒承諾過要答應任何條款,彼此甚至答應可以隨時片面終止履行協議內容而不需要對方同意。這樣一份完全沒有實質約束力的文件,當然無法構成服貿的法源基礎。那麼,馬英九到底根據哪一個法源而主張服貿是「行政命令」?如果在中華民國的法律體系裡找不到法源基礎,難不成馬英九的法源基礎是來自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馬英九和國民黨立委顯然欠國人一個解釋:你把服貿看成「行政命令」,到底是根據哪一國的法源基礎?如果不是中華民國的法律,就涉及叛國與國家認同,我們不該輕易放過。服貿已經從黑箱作業升級為判國嫌疑。面對事涉叛國的總統和立法院,學生確實有充分理由佔領立法院,直到馬英九和立法院徹底釐清他們叛國嫌疑!
       有人說:馬英九不惜破壞體制,甘冒判國之嫌,急著硬推服貿,是因為他要用服貿換馬習會,並以「國共兩黨領導人首次會談,奠下兩岸統一大業的基礎」做為他的「歷史定位」,更進一步以此爭取諾貝爾和平獎。若果如此,還是賣國──出賣弱勢生計與台灣大多數人民的意志來滿足個人的虛榮心,圖利具有敵意的對岸,當然是事涉叛國。
       還有人說,馬英九是被一群財團綁架而要硬推服貿,而這一群財團背後的催促力量是習近平:習近平在大陸高層內鬥過程中,需要有服貿與兩岸統一的具體進展來鞏固其地位與強化其領導權。因此,急著要服貿的不是馬英九,而是習近平。若果如此,還是賣國,只不過牽涉的人更多,不再是一人賣國,而是一個龐大的賣國集團。
       馬英九硬把服貿當行政命令,事涉叛國,人人得以鳴鼓而攻之,趙少康卻指控佔領立院的學生「你們都是綠營的」。假如這樣的邏輯可以成立,底下的邏輯更加必然無誤地要成立:「馬英九趙少康和所有硬把服貿解釋成行政命令的國民黨立委通通都是賣台集團。
       學生以嚴肅的心情佔領立法院,這不是鬧著玩的,我們確實必須堅持要馬英九和立法院跟國人交代清楚:服貿為何是行政命令?是中華民國法律的授權,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授權?馬英九與國民黨籍的立法委員到底是服從台灣人民的意志,還是中南海的意志?事涉叛國,我們一點開玩笑的心情都沒有!
       不管是反萬年國大,野百合或反軍人執政,台灣的學生運動從來沒有一次比這回佔領立法院更嚴肅,也更具有正當性的了。面對一群事涉叛國的總統、立委和賣台集團,如果我們還不站出來,那真的比當年跟摩西一起出紅海的以色列人更不如,更甘於為奴!

後記:
        一個朋友來信告知:服貿規避立院審查,馬英九與國民黨立委或許會改採另一種說詞來為3/17的胡作非為圓謊,他們可能會援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二款「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這說法至少有兩個站不住腳的地方。
        第一根據好幾個媒體的報導內政委員會召委張慶忠當時的宣告內容是:「出席人數52人,已達法定人數,開會,進行討論事項,海峽兩岸服貿協議已逾3個月期限,依法視為已經審查,送院會存查,散會。」所以這項聲明已經表示服貿案需要立院審查,而非僅僅只需「備查」。也因此,張慶忠是把服貿當作行政命令!而他援引的應該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
       第二,即使國民黨耍賴,否認張慶忠的說詞,硬要ㄠ成「張慶忠說錯話,這是原本就不需要立院審查的案子,只需備查。」那我們還是要問國民黨:憑什麼事涉人民重大生計的事不需立院審查,而只需立院備查?此外,需不需要立院審查是行政院說了算?立院一個委員會的召委說了就算?還是多數黨說了就算?假如這樣,ECFA 後面不管簽了多少實質上賣台的合約內容,只要表面上不涉及法令修改,國民黨就可以任意為之,而不管大多數民意?就算國民黨敢這麼不要臉,我們也絕不能容忍他們的不要臉!